1楼 2008-4-28 15:05:21
南昌:已两次贷款者不得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为维持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平衡运转,优先满足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职工的需求,南昌规定,已两次贷款者(含办理商业贷款者)不得用公积金贷款购住房,同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隔3年。 

根据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披露的信息,管理中心将不予受理已两次贷款(含商贷)购房职工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职工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间隔时间由原2年延长至3年;贷款条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期限由原6个月延长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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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08-4-28 15:55:12
Re:南昌:已两次贷款者不得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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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08-4-28 21:17:33
Re:南昌:已两次贷款者不得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已两次贷款者(含办理商业贷款者)不得用公积金贷款购住房”,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查到本人的贷款记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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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2008-4-29 9:19:23
Re:Re:南昌:已两次贷款者不得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引用:我的家在九里 在2008-4-28 21:17:33写道:【原帖
“已两次贷款者(含办理商业贷款者)不得用公积金贷款购住房”,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查到本人的贷款记录么?

应该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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