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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洪客隆地中海欺诈业主

发表于2011-09-13

 

洪客隆地中海阳光的地产开发商,在2009年8月23日售楼时,通过各种形式(卖楼沙盘、宣传彩页、报纸、电视、网络媒体,印发大量户型图及售楼人员的口头宣传等)向全世界承诺:现正在售的5号楼前面将来建的是3、4层高的小别墅。5号楼:前景优美、视野广阔,氧气充足、阳光灿烂。并以此为地中海阳光“第一楼王”,比其它楼栋每平方米高出400-500元,比周边楼盘每平方米高出近千元的价格卖给5号楼业主。如此,“小别墅”上方的空间已经卖了一次钱,并已成为全体业主公共财产。然而,2010年11月底,开发商突然改变规划:在5号楼前面建起一座18层高的住宅楼再次卖钱并已动工!
更为荒唐的是:地中海开发商在极力鼓吹:“小别墅”空间的同时,居然“小别墅”那片空地的所有权当时还不归地中海开发商所有!为了大量榨取超额利润,他们将还没有竟拍到手的国家土地作为卖楼诱饵,无中生有的制造所谓“楼王”。
然而,善良、弱势群体的业主们在当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都无条件的接受了洪客隆地中海开发商的承诺并付出了昂贵的真金白银!
    这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蒙骗、欺诈。以致造成了地中海5号楼业主以及相邻楼栋的阳光、视野、空间特别是楼层品质上的巨大损失!
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三条(见附件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见附件4);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财产不受侵犯!
2011年1月19日下午,经多次强烈要求后,20多户业主见到了开发商:“我们经过了规划局批准、公示等正常程序”等。规划局在批复“建18层高楼”时,并不知这块地的上方空间已经卖给了业主。开发商的所谓“公示”,却没有让一家业主接到过“公示”通知,许多业主至今还不知情!
    1月24日,在第一街区售楼部,徐经理代表开发商公布了给业主的“补偿”决定:受害业主再买房,优惠3个点;买车库优惠2万元,其亲友买房也优惠三个点。无奈,业主们来到市政府大门口。
随后,南昌市信访办胡主任当即召开了由南昌市规划局长、红谷滩规划局长、开发商代表、业主代表几方人员的会议,决定:“立即停工,等解决问题以后再开工”。
    1月30日,市信访办在地中海阳光售楼部再次组织由:市房管局、规划局、市执法大队、开发商代表和50多户业主参加的调解会议。依然未果。但,会议再次重申:“开发商必须停工,等待事件解决后再复工”。而,不法奸商,居然在问题没有半点解决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高楼了!
    开发商这种霸道行径,已激起广大业主的强烈愤怒!2月21日,不得不自发的群体走向省政府门前,请求省领导重视此事。省信访局姚局长亲自接待了部分业主。省建设厅也接待了大家,所到之处,无不对开发商这种欺下满上的卑劣侵权行径以强烈指责!随后,又到过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同时也找开发商进行过无数次协商,但他们倚杖规划局的建楼批文,仍就是:合法、合理!
    为了维权,业主们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后,分别到过省、市等等许多相关部门奔走呼号,寄望他们声张正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都效果甚微。
开发商代表在2011年3月7日,又抛出所谓的两点承诺:一是;二十天内给予答复,充分考虑全体业主的统一诉求:“在5号楼前面的地块兑现小别墅之类的承诺”;二,保证在二十天内(答复之前)施工现场停工。第二天(3月8日),业主要求将此承诺加盖地中海阳光开发商公章或请求开发商股东签名,均未答应。说好3月11日由开发商告诉业主:问题考虑的进展(问:开发商是在考虑建18层还是在考虑建3-4层?)其答阅:不能告之。3月12日晚,南昌电视台也已将此事暴光于大众。
    时至今日,洪客隆地中海阳光地产开发商依然在愚弄、欺诈广大业主。虽已停工,但卖楼沙盘却加做了5号楼前正在建的18层高楼的摸型。
广大业主愤怒之极:在开发商这种肆意践踏法律,掠夺民意民情的侵权行为横行之际,业主们再次自发的群体来到省政府大门前:跪求省长、省领导,重视此事。了解事件真像,为我们5号楼140来户业主作主。要求地中海阳光房地产开发商:兑现承诺,停止欺诈。还我们一个生活和心灵的安静空间。
附件:
1、洪客隆地产售楼宣传资料(原始户型图)
2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的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发表于2011-09-15
如果属实,请提交一份给锦涛、家宝同志阅。
发表于2011-09-21
发表于2011-09-21
发表于2011-09-21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在2011-9-21 13:56:16写道:原帖
  
 
 是要慎重考虑下
发表于2011-09-21
我们应该知道真实情况的
发表于2011-09-23
发表于2011-09-24
我都想卖掉这套房子了
发表于2011-11-09
qswyy  : 你是谁?

                 你是5号楼的业主吗?

                  你了解当时的情况吗?

                 为甚么要把5号楼几个月前(问题已经完美解决了)的宣传资料放在这里?
发表于2012-02-12
应上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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